掌握前瞻技術
與教授團隊共同開發新知識與應用,提升國際能見度,共同發表國際期刊與專利申請。
由合作機構提供經費與實務課題,本院教師共同進行論文發表、專利權研發、電路布局權研發或應用方案之研擬。
跨系所整合,提供完整的產學合作支援
2025 年美國史丹佛大學公布「World’s Top 2% Scientists 2025」
工管、企管、資管、財金、科管,全方位整合產學合作支援
本院設「實務研究型產學合作計畫推動委員會」,置委員五至七人,由院長擔任主席,院長與副院長為當然委員,其餘委員由院長自本院具產學合作經驗之教師中遴聘。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,審議合作機構的洽商申請,並推薦適任的計畫主持人。
綜理計畫推動方向、審議洽商申請並推薦計畫主持人,每學年至少一次向院務會議提出推動與審議報告。
企業獲得研發成果,學院強化實踐能量,學生培育即戰力。
遵守本校研發成果利益衝突與資訊揭露管理要點,當事人遇有利益衝突應即自行迴避。
委員與審查相關人員未經授權,不得洩漏審查資料或會議討論的意見與結果。
備妥洽商申請書,說明技術瓶頸、希望解決的問題與預期效益,向委員會洽商。
依研究主題與技術需求,推薦適任的計畫主持人負責規劃與執行。
主持人擬具計畫書與經費預算,經委員會、產學處、人事室、主計室審查,校長核定後簽約。
主持人帶領團隊依計畫執行,成果可為論文、專利或電路布局申請文件草稿、應用方案報告。
提交成果報告並依約定方式審查,依合約付清計畫經費後結案。
三個遞進的深度合作,協助企業掌握未來創新、完善產品競爭力,共同佈局專利與開拓市場。
超前部署未來 3–5 年產業趨勢
專業學術團隊提供精準市場預測與發展策略,並透過國內外學術期刊發表,提升品牌形象與學術聲望,建立行業領導者形象。
將創新概念轉化為具體產品
針對未來 1–3 年客戶潛在需求,加速產品功能開發與樣品製作,並透過共同申請專利,建立穩固的智財護城河。
研發成果迅速實現商業化
鎖定實際市場痛點,將專利技術導入現有產品線,提升產品附加價值,讓研發成果帶來實質長期增長與利潤回報。
提供研究指引,作為企業的前瞻燈塔。
與教授團隊共同開發新知識與應用,提升國際能見度,共同發表國際期刊與專利申請。
專屬研究報告、策略建議,直接應用於企業決策,培育未來人才成為即戰力。
量身規劃研究主題,符合企業特定需求,可依合作內容調整議題與範疇。
款項可分期或單次付款,依個案情況議約,降低合作風險。
付清計畫經費後,成果智慧財產權歸屬企業,保障商業機密。
鼓勵共同發表國際期刊與會議論文,提升企業學術聲譽;投稿費用依約分擔,不計入計畫經費。
企業所需,一步到位,可依需求彈性組合跨系所合作方向。
成果報告依合作計畫目的與性質分為四類,於個案議定。
已發表之國際會議論文、國際期刊論文,或論文草稿。
包含但不限於申請書、說明書、申請專利範圍、摘要及必要之圖式。
包含但不限於申請書、說明書、圖式或照片;涉及製造方法之秘密者,得以其他資料代替。
針對合作機構的實務課題,提出具體可行的應用方案。
本校不擔保取得專利權或電路布局權,僅提供申請文件草稿;申請、審查及領證費用由合作機構自行負擔。
合作計畫成果之著作權、專利申請權、專利權、電路布局申請權、電路布局權、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,除本校既有之智慧財產權以外,合作機構於付清計畫經費後依下列規定享有權利。
成果報告等著作,於著作權法許可範圍內以合作機構為著作人;依法未能者,由合作機構取得著作財產權。
專利申請權、專利權、電路布局申請權、電路布局權及營業秘密屬於合作機構;申請時應事先書面通知計畫主持人。
共同作者須對論文有實質學術貢獻,論文發表時應註明由合作機構出資合作研究。
本校之研究、教學、實驗與論文發表不受合作計畫限制;使用保密成果與其他機構合作,須先取得合作機構書面同意。
依合作規模與研究主題規劃,付款方式可依個案情況詳細議約。
執行單位管理費合計 5%,其中計畫主持人主聘單位至少 1.25%,其餘歸屬管理學院。
政府機關、事業機構、民間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皆可申請,備妥洽商申請書向委員會洽商。
合作機構可提前解約,但已付款項不予退還,階段性成果歸屬計畫主持人;詳細內容依雙方合約約定。